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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3-15 21:50:16    文字:【】【】【

  首页『摩臣5注册登陆』-摩臣5娱乐平台-首页-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主管:QQ66306964 主管:skype live:.cid.6c7b79dae5ec9830)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桂财农〔2018〕19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扶贫资金问题整改和监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区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3号)、《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南府办〔2017〕84号)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隆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及县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我县主要用于精准识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县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债券资金为主,县财政根据脱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按当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量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并比上年增长20%以上。

  第四条坚持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原则,安排项目及使用资金,都要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支持冷链、仓储物流、电商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引导经营主体带动贫困群众和贫困村集体发展产业时,可采取资金收益扶贫、财政贴息等方式,但不得对经营主体进行直接补助。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产业扶贫时,既可以采取对扶持对象进行产业奖补等直接补助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建设完善产业路、灌溉设施等产业配套设施的方式促进扶贫产业发展。但产业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应归政府部门或村集体所有,不得无偿转交经营主体。

  (二)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环境整治改造、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支持全县贫困村村屯道路建设,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及转移就业。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对贫困户转移就业给予补助,加大财政对就业帮扶工作支持力度。

  (四)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根据贷款需求和实际补偿情况安排精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村级发展互助金,对贫困户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愿意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支付农户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扶持。

  (五)脱贫攻坚期间,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合景注册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扶贫产业奖补、雨露计划补助等方面继续给予脱贫户、退出户差异化补助。

  (六)在优先保障贫困村扶贫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过规范识别程序的、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生产发展。

  (七)对贫困群众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产业奖补等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标准,但在上级标准制定下达之前已经启动的产业奖补等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完毕。对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准可结合实际,适当上浮,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标准的30%;特殊情况需超过标准较高的,须组织专家认真评审,提出合理补助标准意见。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统筹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涉农资金可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后续产业扶持,但不得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建设及征地费用,也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县当年清理收回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部分,广东帮扶资金、两区帮扶资金及其他各类捐赠资金等根据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或有关资金使用方案可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教育、医疗、卫生、社保等相关扶贫项目支出。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第六条县扶贫办负责牵头各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调整完善本县脱贫攻坚规划,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细化入库项目信息,优化项目库结构。不符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也不得申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

  当年实施的扶贫项目原则上当年完工并完成资金支付;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实施的,按当年预计资金需求与实施进度编制资金安排计划及绩效目标,其余部分编入下年度资金计划及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一)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参照“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管理模式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二)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益。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三)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四)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第八条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提前开展扶贫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在下一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原则上在本年度12月31日完成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前期经费原则上从县本级专项扶贫资金、各类存量资金中开支。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九条实行扶贫项目资金统一审批机制,由县扶贫办、财政局牵头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一年度收到的资金额度,从项目库选择当年拟实施的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确定项目实施顺序,统一报县政府审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审批完成,最迟不超过当年3月底。待资金到位后,县财政局根据实际获得资金直接按项目顺序依次拨付预算指标,相关责任部门及时组织实施,不再重复报批。

  项目主管部门在资金下达10个工作日内将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及绩效目标录入全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第十条对于没有纳入统一审批范围的专项扶贫资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或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20日内,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权范围从扶贫项目库中落实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金额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对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配套资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资金请求,经县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计划,县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到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对县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费,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参照上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总额、当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量测算,经县政府审批并报县人大通过后,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需要及县财政库存资金情况按月下达资金到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上年结转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对上级存量扶贫资金,县财政部门加大清理力度,在每年2月底前清理收回上一年度结余资金以及2年以上的结转资金,并重新安排使用。对县本级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全部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是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县财政部门、督查局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建立台账。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报备制度。县级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每一批次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后在资金下达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资金使用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首页『摩臣5注册登陆』-摩臣5娱乐平台-首页-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扶贫办、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项目在资金下达后超过1个月没有启动或项目进度缓慢、难以实施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回资金,并协同县扶贫办提出资金回收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会同县各扶贫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将调整后的计划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以最终报备的计划为准)。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可在下达的同类同一批项目资金指标中调剂使用项目资金,调剂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局、扶贫办备案。

  第十七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其中应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工期、施工进度计划、付款方式、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的最迟期限、违约追责条款等重要内容。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要履行合同约定,协调解决问题矛盾,保障施工条件。因施工方原因出现工程延期或质量问题时,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依据合同(协议)条件向施工方追偿。

  (二)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是扶贫项目及资金的日常监管主体,对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使用负有首要责任,要主动建立扶贫项目台账,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向县级财政部门通报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一旦发现工期延误的情况,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立即深入分析原因,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督促实施单位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执行进度。

  (三)严格执行扶贫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简化招投标程序。对具备打捆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投标,提高扶贫项目招投标工作效率。对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在下一年度实施并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尽量在本年度提前开展相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对于当年急需安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脱贫攻坚项目,在资金到位前也可开展相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按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3%预留。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一年后,经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县级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项目完工后,凡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县财政部门可按完工验收报告核定的结算数100%支付项目资金,如发生质量问题,则从保函中扣除所需金额。在项目实施单位自愿的情况下,项目履约金可直接转存为工程质保金,或由项目实施单位预存3%工程质保金后,县财政部门按完工验收核定的结算数100%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年度资金执行进度在第一季度末应达到16%,第二季度末应达到40%,第三季度末应达到70%,全年执行进度必须达到95%以上。县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资金支出质量,控制列支结转规模。每年列支结转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5%,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原则,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告。项目责任单位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及完成情况要在县、乡、村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管理(其中直接下达到乡镇的资金实行乡级报账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报账凭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审核出具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资金。

  (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和按工程进度拨付(预付)工程款两种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次报账的,单个项目报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二)以工程项目动工和验收为时间节点,分阶段拨付项目资金,经报账人申请,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工程动工可预拨不超过80%的项目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通村通屯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4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易地扶贫搬迁等通过县公投公司组织实施的专项扶贫资金,上级资金下达后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后直接划拨到县公投公司专门账户。项目资金支付经报账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按工程进度拨合景娱乐款。

  (四)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主动协助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回、收回或扣减。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后,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同意拨付资金的意见等。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三)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二)采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就提供第1-9项材料。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1-5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7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9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1、10和11项材料。阶段性拨付可以采取预拨方式,预付资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一些发票等材料可在完工决算时收集补充,减少资金拨付流程。

  2.作为申请表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乡镇政府与村民小组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书、村民(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决议和签到表、项目建设预算表及设计图、工程竣工清单及完工公示证明、实施前后对比照片、工程竣工请验报告、乡镇政府出具的工程验收单、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制度、物资采购或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脱贫攻坚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5号文件“各市、县不得强制规定将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要求,是否将审计结算数作为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由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双方约定,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属于阶段性验收的,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属于竣工验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实行“谁主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优化扶贫资金审核拨付流程。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同意拨付资金的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函(其中应简要说明工程进度情况、验收情况及同意拨付的资金额度),不同意拨付的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指导督促实施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及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不再对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在接到资金拨付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采取使用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具体报账程序和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代理记账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三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全面绩效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是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项目绩效自评,并按要求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录入全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扶贫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县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贫项目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必须时,县政府可安排审计机关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审计,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进度严格执行通报约谈制度,财政局负责会同县督查局定期通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于连续支出进度排名后两位,或项目进度慢和整改不到位的乡(镇)或县直主管部门,要向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名)、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参与。

  (二)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结算的有效证明。

  (三)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县级举报投诉电话设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资金政策专责小组,举报电线,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处分,对违规单位给子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况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修改为: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关科目的统筹整合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2日印发的《隆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合景注册合景娱乐合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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